中國A公司與某國B公司簽訂一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萬套玩具,共計30萬美元。貨物分兩批交付。買方預付款10%,余款在買方提貨10日內電匯給賣方。一方違約需支付違約金1萬美元。 合同訂立后,買方如約支付了預付款,賣方按時發(fā)運了第一批貨物。 買方收到貨物后借故不按時付余款,直到收貨后起3個月才匯付第一批貨款。 這一期間,賣方通過中國駐外商務機構了解到買方被其他債權人起訴,財產被查封,隨時有破產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貨。 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回答以下問題:
如買方在合理時間內提出有效銀行保函并請求賣方履約,賣方仍不履行,怎么辦?賣方應繼續(xù)履行,否則應承擔不交貨的違約責任。
中國A公司與某國B公司簽訂一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萬套玩具,共計30萬美元。貨物分兩批交付。買方預付款10%,余款在買方提貨10日內電匯給賣方。一方違約需支付違約金1萬美元。 合同訂立后,買方如約支付了預付款,賣方按時發(fā)運了第一批貨物。 買方收到貨物后借故不按時付余款,直到收貨后起3個月才匯付第一批貨款。 這一期間,賣方通過中國駐外商務機構了解到買方被其他債權人起訴,財產被查封,隨時有破產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貨。 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回答以下問題:
如果第二批交貨雙方最終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個合同?為什么?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貨義務。該合同屬于可分割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