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