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且經人民法院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