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機關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主要是: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處理 (6)處理決定送達 (7)執(zhí)行 (8)立案歸檔
目前在我國設立的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指土地抵押權和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