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對他人發(fā)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權利。
是指其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以此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所取得的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