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具體法律效力的評價。
是指不同行政復議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包括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發(fā)布決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