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6年3月5日下午,孫某(女,22歲)在A省甲市一公園內(nèi)搭識周某(男,35歲),讓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當時未同意,臨走時將手機號碼留給孫某。當晚8時許,孫某打電話給周某,約其出去玩。周某讓孫某到該市“明日大酒店”見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停偱_服務(wù)員朱某未進行住宿登記,直接將該酒店312房間的鑰匙交給周某。周與孫在312房間嫖宿,付給孫200元錢,兩人準備離開房間時被派出所民警查獲。民警將兩人傳喚至派出所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經(jīng)查,孫某,B省人,10天前剛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節(jié)后到甲市從事販賣水果生意,一直暫住在甲市中山小區(qū)18號。公安機關(guān)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場所拉客
22招嫖”和“賣淫”對孫某分別決定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15日;以“嫖娼”對周某決定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周某服從處罰,民警當場對其收繳了罰款。公安機關(guān)在辦理本案時存在哪些問題,理由是什么?
答案:
(1)對孫某以“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賣淫”兩種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