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設立的修訂法律的機構(gòu)。沈家本、舞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翻譯外國法典,起草新法典。
對罪犯先刺面、決杖,然后流放到邊遠地區(qū)的刑罰。宋初是對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寬有措施。
秦漢時期當事人對原判決不服,請求復審2分當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復審。漢代規(guī)定乞鞠期限在三個月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