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曠工2天每天追究250元; B、超過3天(含3天),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C、連續(xù)曠工超過3天或一個年度內累計曠工超過15天,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A、第一次追究經濟損失100元; B、第二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追究經濟損失200元; C、第三次以事實情況,上報領導批準后另行追究責任。
A、處級助理及以下人員請假7天以內,由本部門/車間負責人核準審批; B、處級助理及以下人員請假3天以上者,由分管副總裁/事業(yè)部經理審批; C、處級助理及以下人員請假3天至7天者,由集團職能部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