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再支付其余租金。經(jīng)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2004年9月,張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余租金。請分析薛某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什么時間內(nèi)主張自己的權利?
答案: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支付其余租金的時間為2004年3月...